转知「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建置大陆地区及香港、澳门旅游警示处理原则」 2014-09-10 Ruling Digital 说明:依教育部103年9月3日台教文(二)字第1030128928号函办理。 国际暨两岸事务处国际长李佩华 Tweet 打印本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