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建置大陸地區及香港、澳門旅遊警示處理原則」 2014-09-10 Ruling Digital 說明:依教育部103年9月3日臺教文(二)字第1030128928號函辦理。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國際長李佩華 Tweet 列印本頁